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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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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档案服务业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Archives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ZAA”。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国家法律,由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档案服务的相关企业,在平等自愿原则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行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代表和维护浙江省档案服务企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档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档案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有:
(一)为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单位提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合理要求,向会员单位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
(三)进行档案服务业的调查研究,向档案主管部门提供会员单位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用以指导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协助档案主管部门,做好行业标准、规则和规范的制订,促进行业有效秩序的形成等工作;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接部分档案行政事务性职能。
(五)总结交流档案服务行业的工作经验,向会员单位提供档案服务行业监管及国内外档案服务相关行业的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促进档案服务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升。
(六)加强与外省档案服务业协会和档案主管部门的联系,推动交流与合作。
(七)制作发放会员证书和会员标牌。
(八)协调档案服务业与相关行业的关系。
(九)组织档案服务行业专业培训,组织人才交流,组织编写档案服务相关的书籍、资料等。
(十)承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协会职能范围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从事档案服务的相关企业;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诚信自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和标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协会给予帮助;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承办本会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标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通过本会的行规、行约;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签字并留档保存,会议的决议和具体议事结果本会应以规范文件形式形成并保存。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4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浙江省档案局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的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档案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浙江省档案局审核。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不超过理事会成员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浙江省档案局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浙江省档案局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浙江省档案局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定本会重要文件和涉及全省性行业公约、规章等。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作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档案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档案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将按照党章规定,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由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时,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出,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开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6 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